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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

在第一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当是损害赔偿责任。因为保险公司不是机动车侵权人,没有侵权就谈不上赔偿。事实上,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应当是根据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约定的合同责任,或者是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中规定的法定责任(因为保险公司在机动车损害赔偿中的责任性质比较复杂,作者在以后部分有专章论述)。
在第二种情况下,《道路交通安全法》主要关注的是交通管理,从本质上讲,应当属于行政管理法的范畴,从行政管理的角度看,“机动车一方”承担行政管理法上的责任是没有异议的。而侵权责任属于民法的范畴,《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一方”没有作出明确界定。所以对“机动车一方”应当包括的范围仍有待研究。
第三种情况是对机动车损害赔偿作出的原则规定,如驾驶入驾驶自己的机动车辆进行自己活动时,该驾驶人为该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责任者。从这个意义上说,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责任者,应该是为自己使用机动车,并获得利益的人。或者更简洁地说是为自己的利益使用机动车的人。一般情况下,个人所有的机动车辆,其使用者就是其本人,即机动车所有人?当然,个人雇用他人驾驶自己的机动车辆的情况是非常多的,这时的所有人就要对该驾驶入给他人造成的损害负责。法人、各种组织等的机动车辆,其所有人是各该法人、组织等,当其所有的机动车的运行给他人造成损害时,作为机动车所有人,该法人、组织等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这种情况下的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常常会与使用人责任,即我们通常所说法人责任,雇主责任、国家赔偿责任等发生联系。所以,我们应当对机动车损害赔偿的义务人确定的标准和各种具体情况下赔偿义务人的确定进行研究。太平洋保险在线商城欢迎您的光临www.cpi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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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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