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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机动车损害赔偿主体的一般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第一款)。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第二款)。”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本条规定,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责任人,应为驾驶高速运输工具从事高速运输活动者。
根据上述两部法律的规定,我国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应当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保险公司;二是机动车一方;三是驾驶高速运输工具从事高速运输活动者。但是这里也存在一些需要研究的问题。太平洋保险在线商城欢迎您的光临www.cpi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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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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