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太平洋保险>保险资讯>行业动态

我国关于机动车损害赔偿主体的一般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第一款)。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第二款)。”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本条规定,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责任人,应为驾驶高速运输工具从事高速运输活动者。
根据上述两部法律的规定,我国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应当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保险公司;二是机动车一方;三是驾驶高速运输工具从事高速运输活动者。但是这里也存在一些需要研究的问题。太平洋保险在线商城欢迎您的光临www.cpic.com.cn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本文标签: 机动车
上一篇:国外关于机动车损害赔偿主体的相关规定
下一篇:我国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同类文章
查看更多
  • 太保鑫福岁悦年金保险(分红型)... 2026-01-07
  • 工地员工团体意外险多少钱?附价... 2025-12-31
  • 车上人员责任险什么意思?有必要... 2025-12-30
  • 商业险包括哪些险种?怎么买?生... 2025-12-30
  • 财产保险是什么?它包括哪些险种... 2025-12-29
  • 买保险哪个保险公司好?太平洋保... 2025-12-26
  • 行业动态文章精选

    近1个月点击量最高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