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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实务上,汽车保险因保险标的及内容不同而赋予不同的名称。汽车保险的设计随各国国情与社会需要的不同而不同。随着汽车保险业的发展,其保险标的除了最初的汽车以外,已经扩大到所有的机动车(世界上许多国家至今仍沿用汽车保险的名称)。
2006年7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实施后,商业车险随之变化。根据保障的责任范围,目前我国车险行业产品体系实际上可分为交强险和新商业车险两大块。除附加险种仍由各财险公司差异化经营外,商业车险市场上将施行行业协会统一条款。
一、交强险
2006年7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目前现行的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简称“商业三者险”)是按照自愿原则由投保人选择购买。在现实中商业三者险投保比率比较低(2005年约为35%),致使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有的因没有保险保障或致害人支付能力有限,受害人往往得不到及时的赔偿,也造成大量经济赔偿纠纷。因此,实行交强险制度就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三者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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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责任保险 保险 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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