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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拒绝为郎溪货车事故买单宣城中院判赔

保险公司拒绝为郎溪货车事故买单宣城中院判赔
轻型封闭货车在与迎面来车交会时碰撞到路边行人邓某,造成邓某受伤,因货车主未履行相应赔偿义务,邓某的家人将赵某告上了法庭,同时要求该货车的保险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一份仅限在广东省内销售的摩托车强制保险定额保单却承保了安徽省郎溪县境内的一辆轻型封闭货车,在该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以保单系虚假为由拒绝赔付。围绕该份蹊跷的保单,近日,宣城中院终审判决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011年1月9日18时,赵某驾驶自己的轻型封闭货车在路上行驶,在与迎面来车交会时碰撞到路边行人邓某,造成邓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赵某未履行相应赔偿义务,邓某的家人将赵某告上了法庭,同时要求该货车的保险单位,某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该保险公司辩称,赵某的保单系一份只限在广东省范围内销售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摩托车定额保险保单,只能承保广东省内的摩托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能承保其他省份的其他车辆。
并称该涉案保单已流失,现该保单在保险公司存根的1、2联均系空白,保险公司没有承保过该保单,也未收取过相应保费,因涉嫌保险合同诈骗,保险公司已向公安部门报案。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合同由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即告成立。本案中的保单系某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所有,上有该保险公司盖章落款,对其真实性保险公司也予以认可,保单上载明的车辆发动机号码、车架号与赵某所驾驶的轻型货车均相符,故赵某与该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已经成立。
保险公司所称的保单其他联是空白及未收到相关保费等问题系保险公司内部管理问题,其不能以此为由否定该保单的对外效力。至于保险公司称涉案保单涉嫌合同诈骗的问题,因公安机关并无最终结果,故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该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了邓某家人的相应损失。点评:经过调查分析,宣城中院终审判决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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