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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司机车祸后因未立即报警遭保险公司的拒赔

把车借给朋友,没想到朋友出了车祸。修车花了4万多,却遭遇保险公司拒赔。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近日,南京溧水法院开庭审理此案。2013年11月初,李栋买了一辆轿车,并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2014年5月23日,朋友陈骏向其借车,李栋就把车钥匙给了对方。当天晚上9点多,陈骏在开车途中因为紧急避让一辆迎面驶来的摩托车,驾驶车辆撞上了路边的大树,人也受了伤。
事故发生后,陈骏第一时间联系了一个朋友赶到现场,将其送往医院救治。随后,他又通过电话联系了朋友谢洋,让对方帮其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现场没有看到驾驶人陈骏,便叮嘱谢洋赶紧打电话报警。不过,一直到5月26日,陈骏才到事故所在地的交警大队说明了整个事故发生的原因。6月6日,保险公司为事故车定损价格为34300元。而经物价局相关部门确定,车辆损失金额为47307元。李栋随后支付了车损鉴定费1400元以及车辆维修费47307元。
此后,当李栋拿着车辆维修费发票到保险公司理赔时,不想却遭到对方的拒绝,李栋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溧水法院审理认为,陈骏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后,按照相关规定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而驾驶员作为现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是否饮酒、是否具有驾驶资格、是否存在禁驾事由等因素,均是确定其是否承担驾驶事故责任及保险公司确定是否赔偿损失的依据。在上述因素无法排除的情况下,加上李栋并未能提供陈骏的相关病历,证明其受伤程度和医生诊疗经过。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栋的诉讼请求。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车祸 保险公司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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