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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价值百万元的宝马车起火保险公司赔偿65万元

价值百万元的宝马车发生事故后起火,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
1月11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车主获得65万元赔偿。2012年9月26日,张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车辆保险合同。2013年5月13日16时30分左右,张某驾驶被保险车辆在行驶中,因躲避其他车辆撞上路沿石,导致车辆起火并报废。事发后,张某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金77万元以及施救拖车费100元、鉴定费5000元,保险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拒绝赔付。无奈之下,张某向郓城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2013年9月,郓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涉案保险公司提出,拒绝赔偿是因为张某汽车起火原因虽然不能确定,但是已经查明车辆的起火点是被保险车辆的内部,而张某未投自燃险,因此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并且已就免责条款对被保险人尽了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同时认为,张某驾驶宝马越野车,在时速50公里左右的情况下撞到路沿石就着火,不符合情理;张某明知其车辆购价仅为55万元,而根据车辆的折旧水平,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仅34万余元,其却提出高达77万元的赔付请求,与理相悖,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提出的三点异议,经过查证均不成立:车辆发生的事故是否为保险事故?经查实,车辆是发生碰撞后引燃,属于保险合同中承担的保险事故;汽车的保险金额和价值问题?虽然车辆是二手车且购买价格不够77万元保额,但是该车原始价格为125万元,按月折旧率千分之六计算,截至2012年投保,折旧金额与保险金额大致相当,同时保险公司是按照77万元收取保费,其本身又没证据证明车辆保险金额明显偏离车辆实际价值,因此认定车辆价值77万元。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既然承保又收费,依照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应按照77万元的标准进行赔付;车辆事故是否为责任免除范围?该车起火原因经鉴定,虽然无明确着火原因,但碰撞后起火可以确认,因此属于保险范围内,而对于合同中约定的“不明原因”,是指原因不明还是指具体原因不明不确定,属于约定不明。
因此该条款对被保险人不产生效力,故某保险公司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判定保险公司赔偿张某保险费用及施救拖车费用654585元。该保险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1月11日,该院做出终审判决,认定一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结果公正,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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