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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出险费用虽高 符合约定保险应赔

认为保险公司不按合同赔偿保险金,冯某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冯某近17万元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二中院。记者近日获悉,在法院主持调解下,保险公司与冯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给付冯某15万元车辆维修费。2013年5月,冯某为其所有的小轿车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其中,机动车损失险赔偿限额为55万元。同年6月5日11时,冯某驾驶该车辆行驶途中,不慎撞到桥护栏上,造成车辆损坏。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冯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冯某诉至一审法院称,事故发生后,自己共支付车辆修理费近17万元、拖车费300元,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故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内赔偿相关费用。而保险公司认为,虽然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但对碰撞痕迹有异议,冯某主张的维修费过高。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以冯某主张的维修费用过高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询问保险公司,维修费用哪一项过高,每一项维修费用的合理数额,保险公司未做明确答复。且保险公司未向法庭提供受损车辆定损单。后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双方终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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