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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变化是什么?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叩竺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竺竺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甲竺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清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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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 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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