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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去年保险市场的消费者案件受理情况,保险专家就常遇到的四类情况,为消费者作出以下风险提示: 一、车险“全保”并非“全赔”。即使投保了车险的所有险种,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也是按“保险合同”赔付,也需要扣除“绝对免赔额”,同样,对于责任免除的情形不予赔偿。孙某投保车险全险。某日标的车与三者车相撞,造成三者当场死亡和标的损坏。交警因“两车超载且未在路口确保安全”认定同等责任。交强险支付后,死亡三者剩余损失约30万元、标的车损约20万元,保险公司根据三者险条款和,因超载而增加三者险项下10%的绝对免赔率,按照90%的比例支付三者险保险金;按照车损险条款和,因超载为责任免除范畴而拒赔标的车损保险金。
二、保险公司是保险合同的当事方,被保险人在定损环节与保险公司充分沟通,可以避免因单方委托第三方定损、与受害人一方达成赔偿协议而引发的维修金额争议。袁先生投保车险。某日发生交通事故,其自行送至A修理厂定损价格为 3.5万元,而保险公司定损9000元。而后袁先生便单方委托某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机构鉴定维修金额为1.9万元。保险公司认为此价格仍过高。袁先生提出诉讼,因双方的维修价格争议,法院又指定B鉴定机构,重新做一次鉴定。 三、无责三者务必保留好主张权利的证据。服务中心处理的无责三者的投诉中,有一部分三者无法提供任何证据,无法证明事故已发生、侵权人是谁,或者在未收到全责方赔偿时,已将维修发票交付给全责方,直接导致无法证明全责方尚未支付赔款。
此种情况下,无责三者维权将遇到障碍。建议三者应当保留好主张权利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维修费发票等证据,以便于自己顺利维权。 四、结合自身经济状况谨慎投保,防止退保损失的发生。合同签署后,投保人一方有10天的犹豫期,如在犹豫期内退保,除工本费外,没有保费损失。如在超过犹豫期退保,又无证据证明营销员误导的情况下,将产生几千、几万甚至几十万元的退保损失。而对于新中有关“经营者不得做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规定,则仍然存在消费者举证的问题。
因此,建议广大消费者结合自身的经济状况,谨慎投保。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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