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太平洋保险>保险资讯>行业动态

装卸货物致工人受伤 保险公司车主共赔

机驾汽车装卸货物却导致装卸工受伤,装卸工将司机、车主、挂靠公司、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近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车主及保险公司须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3万余元。

据法院介绍,2012年2月10日21时,司机徐某生驾驶粤A牌号轻型货车在小榄北部物流装卸货物时,在装卸人员钱某英未安全下车的情况下,徐某生驶动车辆致使钱某英跌倒受伤。钱某英事后诊断为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右膝关节损伤,至2012年3月9日出院,住院28天。

之后,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小榄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生未确保安全通行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钱某英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后钱某英起诉至法院,判令被告方赔偿原告33537.56元;判令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此案构成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的认定徐某生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钱某英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的认定书,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对此予以采信。本案中原告钱某英不是乘坐车辆的人员,也不是驾驶人员,应认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故被告某保险公司依法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钱某英的相关损失。超出部分由车主林某发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就此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支付原告钱某英交通事故赔偿款22027.06元;车主林某发应向原告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10550.5元。被告保险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保险公司 保险
上一篇:保险合同起算时间成关键 法院判定解释应有利于被保险人
下一篇:被收益冲昏头保险员损失22万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同类文章
查看更多
  • 速看!八项权益“拍了拍”你的钱... 2025-08-29
  • 上海4050政策是什么意思?怎样领... 2025-08-28
  • 万能险是什么样的保险?新规落地... 2025-08-26
  • 农村合作医疗的实用指南 2025-08-25
  • 医保报销解析:从流程到材料一步... 2025-08-25
  • 医保卡办理与使用全攻略 2025-08-25
  • 行业动态文章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