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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起算时间成关键 法院判定解释应有利于被保险人

人民网昆明5月8日电随着私家车的增多,越来越多的家庭因为要购买机动车商业保险和保险公司打上了交道。当车辆发生事故、需要向保险公司索赔时,相信很多消费者都有一个共同的感受,就是赔不赔、怎么赔、赔多少,都是保险公司说了算,消费者只剩无奈。近日,昆明官渡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案件。被保险人能否打赢这场官司,拿到想要的赔偿呢?

董师傅是一名个体运输户。2011年,他将其所有的福田牌货运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商业险等,均不计免赔率,其中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212245元,保险期间为2011年5月6日至2012年5月5日。

2011年6月28日,董师傅驾驶这辆车运输货物从昆明向瑞丽方向行驶到昆瑞高速公路时,车辆不明原因起火发生火灾,货车及所载货物全部烧毁。经司法鉴定,该货车损失价值约为170310元。这时,据董师傅投保才一个多月时间。董锋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赔。于是,董师傅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经庭审,法院认定,由于起火原因不明,这一事故损失属于保险范围,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董师傅保险金、车辆施救费等共计18.9万余元。

在这一案件开庭审理中,数十名保险企业及保险监管行业的相关人员到庭旁听。董师傅打赢了官司,该案也成为被保险人博弈保险公司,并最终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个典型案例。这一案例也告诉我们,对于发生的不合理车险问题,保险消费者们应该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权益。(栗莉)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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