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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途中突发病离世 保险公司称不算“意外身故”

投保人游西藏时突发病离世,保险公司以不算“意外身故”为由拒绝赔付。近日,该案经过历下区法院和济南中院两级法院审理,最终认定保险公司正常赔付,目前被告已经履行判决。

  【保险案例】2010年9月,郑动甲参加了某旅行社赴成都、新疆、西藏等14日游的旅游团,该旅行社为每位旅客投保了旅客旅游意外伤害保险。

  2010年9月20日,被保险人郑动甲在西藏旅游期间,因突发高原反应去世。料理完亲人的后事后,郑动甲的亲属郑一览依据《保险合同》要求某某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赔付。该某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以郑动甲因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非意外伤害事故所致,向郑动甲的家人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拒绝赔付。

  本案被告辩称,西藏自治区人民医院病危通知书诊断为急性高原昏迷、急性高原肺水肿。被保险人整个出险经过为高原病,在全部过程中未出现意外事故致因,由于被保险人身故的原因为高原病,不属于某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范围。

  济南历下法院审理认为依照《保险法》相关规定,济南历下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某某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赔付原告郑一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16万元及利息。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某某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日前已履行了判决书规定的义务。(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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