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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保险定损员将撤出4S店 车商保险业者各执一词

开车上路,发生刮擦再所难免。一般情况下,部分损失都由保险公司理赔。可是,如果肇事车与受损车辆都属于同一个车主,又该怎么办呢?

卢某和陶某都是温州某汽车销售公司的职员。

2012年1月18日上午10点,卢某驾驶公司的一辆小轿车,行驶至温州市瓯海大道375号附近,与陶某驾驶的该公司的另一辆小轿车发生刮擦。陶某驾驶的小轿车失去控制,撞到了瓯海大道的高架支撑柱上,发生损坏,修理费花去7万元。

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陶某与卢某负同等责任。

卢某驾驶的那辆车,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但当汽车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遭到了一口回绝。理由是:两辆车属于同一车主,出了意外不构成保险责任。这些,在保险合同附加的免责条款中,写得很清楚。

保险公司认为,之所以附加这样的免责条款,是为了防止投保人故意制造车祸,骗取保费。

双方谁也说服不了谁,闹上了法庭。2013年12月19日,温州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官审理后认为,汽车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保险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的义务,所以该免责条款无效。另外,保险公司在实际理赔中对免责条款不能进行无限制、无区分地扩大解释与适用。涉案交通事故中的两辆车,虽均属汽车销售公司所有,但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涉案驾驶员存在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所以,法院对保险公司的辩称不予采信。

故此,鹿城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汽车销售公司交强险保险金、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保险金合计36000元。

本报通讯员鹿轩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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