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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骗走保险金 保险公司未尽审查义务仍需赔

张某发生交通事故被撞,肇事司机李某在事故发生后伙同他人伪造了北京某公司的介绍信和公章到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的某保险公司骗走了近五万元的保险理赔款,当张某找到某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时,保险公司却已理赔完毕为由拒绝理赔。近日,张某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理赔相关款项共一万八千元。

  原告张某诉称,某天其驾驶轿车行至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某路口时,适有被告李某驾驶中型普通货车行驶,轿车右侧与中型普通货车前部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驾驶的车辆登记所有人系被告北京某公司,并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现要求某保险公司理赔相应款项。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对于事实没有异议,不同意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在本案中其已经赔偿了全部的保险赔偿金,已经履行了义务。经法院委托做出鉴定,李某所持的北京某公司的公章系伪造,故我公司也是受害者。故不同意赔偿原告的损失。

  通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限额内予以赔偿。本案肇事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辩称已向被告李某支付了保险赔偿款,但法院认为保险公司自身在理赔款项的过程中没有尽到足够的审查义务,导致保险理赔款被骗领,保险公司不能因为自身的不谨慎行为损害原告的权益,故通州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做出后,保险公司依法履行了赔付义务,并表示在以后的工作将加大审查力度,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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