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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为车险的“空白期”埋单? 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案例近日海口美兰区法院公开审理一起10辆汽车被烧毁案,2013年10月位于海口万华路的丰顺汽车服务中心店内电线短路引发火灾,停放店内的10辆汽车被烧毁。店主介绍:被烧毁汽车中有2辆新车车险未生效,没法理赔,我会承担赔偿责任,另外8辆车都买了全险,保险公司勘验现场后应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走理赔程序。可是他们却给每辆车出具了一份车险拒赔书。与保险公司交涉无果后,最终8名车主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因涉案保险公司不止一家,法院先审理3起,另外5起将陆续开庭,未当庭判决。

  【点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中消协律师团成员蒋苏华认为,车主们恐难获得有利判决,也似乎找错了方向。车主依据的应是其各自为车辆所投的车损险,但车损险所保范围仅是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含火灾等)导致车辆所发生的损失,且保险合同都会有对车辆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的免责约定,两者都不利车主。服务中心作为保管者其对本起事故责无旁贷,退一步讲,即使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也可据保险代位权向服务中心索赔。对车主而言,简单做法就是,将保险公司与服务中心一并诉至法院,让法院来确定谁才是真正的责任人,以免浪费时间与成本。维权,找对人和方法是十分重要的。

  (记者王辉)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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