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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九原区法院先予执行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车祸中受伤导致左腿被截肢的原告武某某得以及时治疗。武某某出院后,承办法官到其家中回访探望,了解被告的赔付情况,武某某握着承办法官的手说:“法院解决了我的大问题。”

2013年9月28日,原告武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行驶至210国道万水泉立交桥时,与被告薛某某驾驶的农用运输车追尾,造成原告左腿受伤并截肢,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被告薛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家境贫困,起诉时已欠医疗费七万余元,薛某某被追究刑事责任入狱,仅垫付3万余元医疗费。被告薛某某在另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因无钱治疗,无奈之下,武某某将薛某某和保险公司起诉至九原区法院,因为原告尚在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确定,案件不得不中止审理。

鉴于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且争议不大,为了能保证原告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法院审查后依法作出先予执行裁定。案件正式开庭前,保险公司先予给付了原告所欠的医疗费,原告得以继续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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