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太平洋保险>保险资讯>行业动态

李某向刘某租赁了一台大型专业作业车,并以该车新车购置价57.6万元为保险限额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后来,该车辆在一次施工作业中发生侧翻事故,李某以车辆损失及施救、定损等费用共计22万元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却以“原告不是刘某、车辆折旧后实际价值低于新车购置价的20%,应当按照出险时的车辆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为由,只肯支付11.52万元。双方协商未果,李某将保险公司诉至相城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是不定值保险合同,该类合同的理赔应当以客观上保险标的出险时的实际市场价值为依据。本案中,在李某对修复车辆无过错的情况下,认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参考其为恢复车辆至正常使用标准而实际支出的维修费。

该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按照所谓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收取保费,却将保险责任限定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之下,对于新车购置价与实际价值之间的差额部分,保险公司只收取保费,却不承担保险责任。“这种‘高保低赔’的经营模式明显不利于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该案主审法官说。最终,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本文标签: 保险
上一篇:法院先予执行车祸医疗费 保险公司垫付3万
下一篇:乘客开门挂伤他车 法院:保险公司赔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同类文章
查看更多
  • 蓝医保中高端2026震撼升级:告别... 2026-05-09
  • 趸交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保险... 2026-05-07
  • 失业金领取条件、流程及标准介绍... 2026-05-03
  • 公司购买的团体意外险100万保额... 2026-05-06
  • 三者险多少钱一年?买多少保额合... 2026-05-04
  • 挑选终身寿险产品时,要考量哪些... 2026-05-05
  • 行业动态文章精选

    近1个月点击量最高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