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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开门挂伤他车 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偿

去年4月30日上午10时10分,周先生驾驶李师傅的汽车由丹棱朝夹江方向行驶。途中,周先生将车停放于路边,车主李师傅在打开汽车左侧后门时未注意观察,与后方正常行驶而来的货车发生擦挂,李师傅的轿车受损。丹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师傅负全部责任,两车驾驶员均无责任。对于3750元的修理费,保险公司称因事故发生时,李师傅仅是车上的乘客而拒赔。

高新法院审理后认为,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碰撞、倾覆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负责赔偿。周先生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发生碰撞,造成保险车辆受损,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合同中并未明确表述如果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不负责任,则保险人不承担责任;同时,相关条款未以字体加粗、加黑等足以引起被保险人注意的方式进行提示,保险公司亦未举证证明该条款的内容在订立合同时,对投保人进行明确说明。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车祸的经济损失3750元。

高新法成都晚报记者锁千程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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