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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打破保险“凭发票原件理赔”惯例

记者茅云华、通讯员单菊英报道:郁某持E照驾驶证驾驶小轿车与俞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俞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郁某负全责。小轿车虽然投保交强险,但保险公司拒绝赔付,认为郁某的行为属无证驾驶。日前,海门法院审结此案。

  诉讼中,郁某肇事造成的损失是否可由保险公司赔偿成为案件的焦点。保险公司认为,郁某持有的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属无证驾驶,根据交强险条例第22条规定,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对第三人的事故损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不承担赔偿责任。郁某则认为,自己驾驶的小轿车既然投保,保险公司就当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发生交通事故时,郁某所持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合,性质上属无证驾驶。但根据交强险条例第21条规定,除非事故由受害人故意造成,否则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不能免责。法院遂判决保险公司须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俞某肇事案中的相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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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理赔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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