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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索赔材料

时间一天一天地过去了,余林武似乎感到索赔无望,在多次索赔无果的情况下,于2000年7月9日将保险公司和沙市国旅告上了法庭。在法庭调查期间,原告被告双方进行了激烈的争辩。
原告余林武诉称:1999年8月,其妻齐丽华报名参加被告沙市国旅组织的13天香港旅游活动。由于齐丽华本人的身份证不慎丢失,在征得被告沙市国旅同意后,于1999年8月30日用其妹齐丽萍的身份证向被告沙市国旅交纳了2800元费用,办理了登记手续,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出国旅游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9月6日,齐丽华办理了往来港澳通行证,9月13日随团去香港旅游,9月18日,齐丽华不慎从香港一人行天桥上摔落,因医治无效于同年9月25日在香港伊丽莎白医院死亡。事发之后,原告多次与两位被告就保险赔偿事宜进行交涉,并将死亡证明书、保险证、通行证等有关材料的原件交给了被告保险公司,但被告至今仍不办理赔偿事宜。原告认为:(1)齐丽华因身份证丢失,用其妹齐丽萍的身份证办理有关手续是征得被告沙市国旅同意的,并且在办理通行证时使用的是其本人的照片,因此,不存在欺诈问题;(2)齐丽华的死亡系意外事故属保险责任范围,故被告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付保险金3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费用。
  被告中保险公司辩称:本案所诉的被保险人齐丽萍并未发生保险事故,答辩人不应给付保险金,因为:(1)齐丽萍以自己作为被保险人投保了出国旅游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齐丽萍并未出境旅游,此份合同应视为未履行完毕;(2)本案原告余林武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因为《旅行社旅客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明确载明,被保险人的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而齐丽萍的法定受益人显然不是余林武,因此,余林武作为本保险法律关系的受益人主张给付保险金是不正确的,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金的申请权只能由受益人行使;(3)齐丽华之死是否属于意外,没有有效的法律证明文件,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被告沙市国旅辩称:本案属于保险合同纠纷,与我社无关,原告余林武与我社曾经达成了赔偿协议,因此,我社不应是本案的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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