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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某公司为了丰富员工生活,专门安排一辆大巴,组织员工进行省内旅游。能从繁杂的工作中抽身出来轻松一下,员工们心情都很舒畅。车在高速公路上飞速行驶时,突然从后面飞驶而来一部货车(后经交警裁定:货车为违章快速超车),公司大巴来不及避让,两车严重碰撞。公司员工张强和王成双双受了重伤,立即被送人附近医院急救。
  张强因颅脑受到重度损伤,且失血过多,抢救无效,于两小时后身亡。王成在车祸中丧失了一条大腿,在急救中因急性心肌梗塞,于第二天死亡。
  就在事发前不久,公司为全体员工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事故发生后,该公司立即就此事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立即着手调查,了解到:张强一向身体健康,而王成则患心脏病多年。
  最后,根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伤残给付标准》,保险公司作出如下核定及给付:
  (1)核定车祸属意外事故。
  (2)核定张强死亡的近因是车祸,属保险责任,给付张强死亡保险金人民币10万元。
  (3)核定王成丧失了一条大腿的近因是车祸,属保险责任,给付王成人民币5万元意外伤残保险金。
(4)核定王成死亡的近因是急性心肌梗塞,不属保险责任,不予给付死亡保险金。
本案中,车祸属保险责任,急性心肌梗塞不属于保险责任。故保险公司给付因车祸身亡的张强死亡保险金人民币10万元,不给付因急性心肌梗塞(疾病)死亡的王成死亡保险金,只给付其因车祸造成丧失肢体的伤残金,保险公司这样做是合理的。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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