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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某保险公司承保了某纺织公司企业财产一切险,保险金额5亿元。保险期限从2000年12月31日到2001年12月31日止。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曾以风险询问表的形式询问纺 1露织品公司是否安装消防自动喷淋设备,纺织品公司告知已安装。2001年9月,该纺织品公司发生火灾,其存放成品的仓库包损失严重,经消防部门鉴定火灾系人为纵火,但未确定纵火人。经纺织品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要求保险公司按受损保险标的账面记载价值赔偿人民币4000万元。
  保险公司勘察事故现场后发现,其成品仓库并未安装消防自动喷淋设施。因此,保险公司认为该纺织品公司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且受损的保险标的物市场价格近期大幅度下降,按账面记载价值索赔人民币4000万元,不符合财产一切险条款的规定,应该等待损失情况调查清楚后再予赔付。
  纺织品公司则认为,自己并非有意欺骗保险公司,该仓库系向他人租赁,出租人声称仓库安装有消防自动喷淋设施,纺织品公司并未充分检查,纺织品公司也是受他人欺骗。按受损财产的账面记载索赔,证据清楚,有利于快速定损。保险公司应该马上按照保险标的账面价值赔付。双方为此发生争议。本案中,投保人按照账面记载价值向保险人索赔,而保险标的物在出险时市价已经远远低于账面记载价值。因此应该按照受损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赔付金额。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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