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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张某明知货车性能低劣,但仍以低价购进,并超额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险,而且隐瞒了保险标的有关事实,违反了被保险人义务。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机动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因此,虽然该车通过了车检部门年审,但实际上并不符合投保车辆的技术、质量标准,且张某投保金额远远高于其购人车价,出险后又拒绝保险人修复受损车辆建议,其意图在于骗取高额保险赔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七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因此,该保险合同从一订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且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投保人 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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