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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逐渐积累了与环境不相适应的问题,这些问题具有系统性、全局性,从根本上讲都与公司治理有关,如不加以重视,将会成为保险业持续发展的瓶颈。目前中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创新的整体思路,就是要继续深化投资主体多元化,调整和完善内、外部治理机制,激发机制的内在生机和活力,形成具有行业特色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

一、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论、实践及启示

(一)公司治理结构理论

哈佛大学史勒佛教授将公司治理结构解释为“如何确保资金提供者的投资能够获得应有报酬的机制”。本文将公司治理定义为_系列制度设计和安排,以规范股东、董事会、经理和职工之间的权利和利益关系,借此降低代理成本,提高代理效率,从而提升企业战略管理效能与市场价值。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主要包括:(1)如何安排产权,在公司所有权与财产权分离的基础上有效地配置和行使公司控制权;(2)如何监督、考评董事会、经理人员和员工的绩效,尽量减少由于出资人与经理人员信息“不对称性”所导致的道德风险;(3)如何设计和实施十分有效的经理人激励和约束机制,鼓励他们忠心、尽责地为股东工作。

(二)境外公司治理实践

1.美、英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比较分散,所有权与控制权高度分离,治理机构由股东会、董事会和执行委员会组成,属股权主导型治理模式。一般不设监事会,因为董事会结构精巧,具有相当的权力分散和相互制衡,可以发挥监督作用。在内部治理机制方面,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对公司价值创造影响显著。

2.德、日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多集中于金融机构,包括主要银行体系(集团)、保险公司等,属债权主导型治理模式。日本公司治理实行“三会”制度,董事会和经理权力很大,股东会和监事会影响有限。德国因其法律较规范,公司都具有管理董事会与监事会,监事会的成员﹁半由股东选任,另一半由工会成员出任。德国hausbank系统与产业密切联系。银行顾客将他们的持股寄存在银行,且赋予银行代替他们投票的权利,并且派代表担任董事会与监事会成员。

3.亚洲有关公司治理结构。东南亚公司治理以家族主导型模式为主,近年来特别注重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香港特区规定,1994年以后各上市公司至少设立两名非执行董事。新加坡要求2001年以后上市的公司董事会设有1/ 3以上的独立董事。韩国自1997年遭受金融风暴打击以来,对公司治理进行连续改革:强化小股东利益,强制要求外部董事席位需占董事会总数1/4以上甚至一半等。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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