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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于2002年10月底获准通过,酝酿了近两年的《保险法》修改工作终于告一段落。《决定》对保险条款和费率的管理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规定保险公司可以自行确定保险费率和条款,但要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或备案。这是我国保险费率市场化的一个重大突破,标志着我国保险费率市场化步入了正式实施阶段。费率市场化将要产生的影响、带来的挑战以及如何积极应对等问题再次成为金融保险界关注的焦点。

一、我国保险费率市场化的效应

保险费率市场化的过程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保险市场也会因此而发生复杂的变化,但费率市场化的基本效应则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这三者构成了保险市场的其他复杂变化的基础。

(一)费率水平下降

费率水平下降主要表现为体制性下降和竞争性下降两个方面。体制性下降主要是由经济体制转轨造成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保险业不仅承担着补偿由各种风险引起的经济和社会损失的责任,而且还承担着为社会主义建设筹集资金的重任,因此保险业必须有较高的利润产出能力。在当前条件下,我国保险公司的利润主要来自承保利润,单一化的利润渠道以及垄断性的保险经营,必然导致保险费率被高估。费率市场化的一个重要背景是保险公司成为完全意义上的商业经营主体,市场才是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基点,这种职能与角色的变换必然使费率水平下降。

竞争性下降则是由保险经营由垄断型向竞争型转变造成的。经济学理论已经证明,在垄断经营条件下,厂商的产品价格必然偏高,因此我国保险在垄断经营的条件下费率也会被高估。随着保险市场由垄断型向竞争型的转化,在保险市场竞争加剧以及消费者主权回归的条件下,除少数险种(如农业保险)的费率水平可能会有所上升以外,大部分保险产品的费率会下降,回落到保险市场的均衡水平,甚至会低于该水平、低于保险经营成本。

目前竞争性降费的实例典型的有机动车辆险和企业财产险的费率下降。自广东实行车险费率市场化以来,深圳市保险市场在竞争激烈的条件下,分别于2001年4月、7月和10月实行了三个阶段的改革,其结果是车险费率连下三个台阶。截止2002年第一季度,深圳车均保费已由去年同期的6683元下降到4070元,降幅达39%.我国企业财产保险的平均费率也由4年前的3%下降到目前的1%左右,有些保险公司将企业财产保险的费率降到原来的20%时也很难将该业务做成。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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