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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战分清财险寿险 别让“保险资产”受伤

当地时间6月6日晚间,俄罗斯总统普京通过媒体公布了自己和妻子柳德米拉离婚的消息,结束了30年的婚姻历程。消息一出,中国网民们纷纷猜测:作为俄罗斯第一家庭,普京和柳德米拉之间房产、存款、保险等财产如何分割?

  在我国,除了房产、存款等财产外,越来越多的市民选择投资保险进行家庭资产配置。当保险财产遭遇婚变时,具体该如何分割?记者就近期市民反映涉及险种、保期、受益人身故等方面的三个案例,咨询了相关专家。

  离婚后到期的分红类保险另一方也有权分割

  案例:张先生与前妻苏女士于去年7月25日办理了离婚手续。此前,张先生以个人名义购买了一款保费13000元,保期为5年的期交型分红险,离婚时双方的共同财产处理中没有涉及该财产部分。今年4月17日该保险到期。经结算,分红3151.15元,期满给付13735元,合计16886.15元。张先生到保险公司将这笔钱提取,苏女士获知后,向张先生提出分割这部分财产要求,张先生以该保险系他自己购买、离婚后也是他按期交保费为由,拒绝了苏女士的分割要求。

  太平洋保险保险理赔专家禹俊杰:这起离婚保险财产分割案关键在于,这款分红险并不在双方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范围内,再加上购买时间为双方婚姻关系续存期间,按照《保险法》相关规定:在婚姻关系续存期内购买的财险类保险资产收益,均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均有平等的处理权。尽管离婚后,张先生独自按期交了部分保费,但并不影响保单的性质。

  重疾险补偿离婚时归受益人一方所有

案例:蒋先生的前妻赵女士于2007年购买了一款重疾险,受益人是赵女士。2009年,赵女士因突发疾病住院治疗,后经保险公司理赔,赵女士获得39万元的补偿。今年3月,蒋先生和赵女士23年的婚姻走到了尽头。在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时,蒋先生要求蒋女士将获得的39万元保险补偿纳入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的明细中来,蒋女士没有答应,为此双方僵持了2个月。

  国际注册理财师吕静:赵女士购买的这款重疾险支出的保费确实属于双方共同财产,但值得关注的是,人身险与财产险不同。我国《保险法》有明确规定,双方购买的各类人身保险,如因人身伤害或疾病获得的保险赔偿,应归被保险人,也就是受益人一方所有,离婚时不能对其按共同财产来分割。

  离异夫妻先后病故保金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案例:何先生与第一任妻子的婚姻只维持了2年,其间何先生为自己购买了一份人身险,身故受益人为第一任妻子,2005年双方离婚时并没有对保单进行分割处理。之后,双方分别于2007年和2008年再婚。去年,何先生病故,第二任妻子持保单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发现保单受益人为何先生第一任妻子。

  保险公司在理赔调查的过程中又发现,保单的受益人(何先生第一任妻子)已先于何先生身故。受益人现任丈夫知道此事后,向保险公司要求由自己获得妻子未获得的保险金。此案中,这份保单收益该归谁?

  国际注册理财师吕静:《保险法》有规定,保单中的身故受益人身故时,被视为自动放弃了受益权。我们通常说,身故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金归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分配。

  本案中,尽管何先生与前妻已经离婚,但保单没有对身故受益人和被保险人进行变更,而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往往只认保单上的具体信息,保单中的身故受益人,也就是何先生的前妻已先于何先生身故,因此这张保单的身故受益人则变成了何先生的法定继承人。所以,何先生前妻的现任丈夫没有对保单进行索赔的权利,保单收益归何先生的法定继承人所有。

  此外,在婚变中,很多人选择了退保后双方分割保金。这样不仅丧失了保障,还因提前退保导致部分保金损失。其实,保单在有效期内均可就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等信息进行变更,只需双方到场即可,这样即可延续保障规避风险,也可避免退保损失。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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