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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社会养老保险的三种主要模式及其理论依据、效益比较

国外社会养老保险的三种主要模式及其理论依据、效益比较

据国际社会保障协会统计,1997年世界上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国家和地区有116个,但是由于各自的政治制度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等,历史传统各异,因此所采取的模式也不相同,在结构和理论依据上各具特点。

从发展的历史看,世界上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和地区除了部分单纯以储蓄为养老保险金的唯一来源的以外,比较完整地推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大体上可归纳为三种主要模式,即自保公助型、福利国家型和国家保险型。

三种主要模式的特点

1.自保公助型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在工业化取得一定成效,经济有较雄厚基础的情况下实行的,起源于1889年俾斯麦政府的养老保险制度,后来为美国、日本所仿效,这种类型的养老保险制度强调养老主要是个人的事,因此应以自保为主,国家予以资助。这种模式具有以下特点:

——政府通过有关的立法,作为实施的依据;

——这种保险为强制性保险,个人交纳养老保险费,同时企业主也为雇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政府依法拨款予以补助。公民只有在履行交费义务取得享受资格后,才能领取养老保险津贴;

——保险基金来源多元化,受经济形势的影响较小,有较强的基础后盾。

2.福利国家型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在经济发达、整个社会物质生活水平有较大幅度提高的情况下实行的,起源于英国,后为瑞典等国所发展,是“福利国家”借助于财经政策的调节作用,实行普遍养老金制度保障老年人晚年生活、缓解社会矛盾的一项重要措施。实行这种制度的还有英联邦的部分国家和地区,其特征是:

——把养老保险作为福利政策的一项主要内容,依法管理,并设有主管的专门法院,监督执行;

——强调待遇享受的普遍性和“人道主义”,除普遍养老金发放的对象为所有老年人外,退休人员还享受与收入相关的年金;

——用于普遍养老金的支出来源于一般税收,基本由国家和企业负担,个人不交纳或交纳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3.国家保险型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原来实行计划经济的社会主义国家以公有制为基础的一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一模式由原苏联首创,以前东欧各国、蒙古、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以及我国基本上采用这种制度。其特征是: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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