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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车被轧死 保险公司被判赔偿5万元

车下修车被辗轧致死,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法院认为驾驶员停车修理行为应视为驾驶车辆的辅助行为,应按驾驶员座位险理赔,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偿5万元。

采集地: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赵某、某保险公司

记者手记:驾驶员在修车时车辆意外启动,结果驾驶员被辗轧致死。这起事故既不是第三者肇事造成的,也不是在车上发生的,保险公司该管吗?

2010年9月5日18时37分许,赵某雇用金某驾驶自卸货车在运货途中行驶至沈阳浑南新区石庙子村时,由于车辆发生故障停在路边。金某在车下修车时未按驾驶员操作规范将手刹车拉起,也未将挡位放置空挡上修理车辆,结果该车突然启动,将金某辗轧致死。

同年9月18日,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浑南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定司机金某负全部事故责任。经调解,车主赵某对金某家属赔偿15万元。

车主在对司机作出赔偿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但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他们认为,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免责条款: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车上人员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双方协商不成,赵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但保险公司未就格式化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的义务。保险合同是专业性较强的合同,涉及专业术语较多,投保人往往对此不甚了解,故保险人有义务向投保人予以明确说明。根据本案事实、证据,不能认定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就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赵某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赵某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故涉案机动车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应归于无效。

根据本案事实,金某是在驾车过程中,因车发生故障后停车修理时,被突然启动的车辗轧致死。金某的停车修理行为应视为驾驶车辆的辅助行为,金某的死亡虽然发生在涉案保险车辆外,亦应视为其在驾驶该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属于驾驶员座位险范畴,应在该险保险金额5万元内予以赔付。法院判决沈阳某保险公司赔偿赵某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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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保险公司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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