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我市工伤保险保障水平,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