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梧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医疗费用的结算管理,根据《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的意见》(劳社部发〔1999〕23号),和《梧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梧政办发〔2010〕28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