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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关于加强医疗保险服务管理的通知》(桂劳社发〔2003〕72号)精神,和《梧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梧政办发〔2010〕28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为了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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