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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减轻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2012年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鄂人社发[2012]1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咸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11]94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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