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续保问题上,除了消费者定期缴纳保险费外,其实还有很多需要注意的细节。下面太平洋保险就为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
首先
了解“续保”概念
所谓的“续保”是保险概念。在长期保险业务中,保险期限较长,有的甚至是终身,保险人和投保人自始至终履行的是同一份保险合同,投保人每年交纳保险费也只是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在短期保险业务中,保险期限只有1年或1年以下,如果保险合同期限届满,从法律上来说,原保险合同因到期而终止,不再发生法律效力。在保险实务中,保险公司通常于期限届满前与投保人协商,投保人接受以原条款和费率投保并确认的,保险公司以承保通知书(或签发新保单)的形式予以承保,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续保”。
其次
续保合同与原合同有哪些差异呢?
从上述意义上讲,“续保”法律上的含义应是保险合同的重新订立,这种新订立的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从性质上是两份完全不同的合同。新合同与原合同即使适用的费率及条款相同,也可以理解为投保人和保险人通过协商已将原条款和费率纳入新的合同中,它从本质上还是一份独立的新合同。新合同与原合同除了日期变换外,在“犹豫期”的起算时间及“免责期”(或称“观察期”)的适用上存在不同。具体来说,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犹豫期”的规定,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合同之日起10日(银保渠道15日)内可以充分考虑投保的保险是否合适、是否需要,如不需要,可无条件要求保险公司全额退还保险费。该规定不仅对原合同适用,而且新合同同样也应受其约束,理由是新合同是一份独立的新合同。但是,新合同的“犹豫期”是从投保人收到新合同之日起计算,而原合同是从投保人收到原合同(通常为保单)之日起算。同时,保险公司的条款通常有“免责期”或“等待期”的规定,如规定“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而导致的住院或门诊费用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续保不受此限制”,这就说明“免责期”仅对原合同适用,而对新合同不适用。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续保问题一般是涉及到短期险续保,而很多一年期的短期险,监管并没有强制要求有犹豫期。
太平洋保险提醒
其实在保险公司的实务里,对一些保险产品的续保也有很多要求,比如附加险,主要是附加住院医疗险,第一年赔付率高或赔付了大病后,保险公司就会拒绝续保,一般保险条款约定合同届满前30天通知客户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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