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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报告中,还提到了出口信用保险

【太平洋保险1分钟学保险】

对于很多普通消费者而言,出口信用保险可能是个相对陌生的词语。这次在总理的报告中被提及,受到重视。如果你想了解它,接着看本期的内容吧!

《报告》提出今年重点工作“推进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着力实现合作共赢”中提到,要“促进外贸创新发展”,“增加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实现成套设备出口融资保险应保尽保”。

了解“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在我国主要属于政策性保险,由国有独资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独家经营,承保出口企业在经营出口业务过程中因进口商或进口国的原因而遭受的收款风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出口信用保险之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中最主要的险种是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信用期在180天以内的初级产品和消费性产品的出口业务。保险责任由两部分组成:

一是商业风险:即买方原因带来的收款风险,主要表现为买方宣布破产或实际已资不抵债而无法偿付货款;买方拖欠货款达6个月(或4个月)以上;买方违反买卖合约拒收货物,致使货物被运回,降价转卖或放弃所导致的损失。

二是政治风险:即国家原因所带来的收款风险,主要表现为买方国限制汇兑、禁止贸易、吊销有关的进口许可证、颁布延期付款令、发生战争、动乱和非常事件等。

出口信用保险之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指承保信用期限超过2年的资本性或半资本性货物的出口项目。例如,工厂或矿山的成套生产设备,船舶、飞机等大型运输工具,海外工程承包以及专项技术转让或服务等项目的出口收汇风险的一种保险。由于中长期出口项目的金额较大,合同执行期限较长,涉及的业务环节较多,运作复杂,而且项目很少重复,且所涉及的产品或服务均需要专门设计、专项制造,因此,保险合同没有固定统一的格式,而是由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不同的出口产品或服务内容、不同的交付条件及支付方式等情况逐项协商拟定保险条件、保险费率和收费方法等。出口信用保险对企业的意义体现在哪里?出口企业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后,因买方原因或买方所在国原因引起的收款风险基本上都转嫁到保险公司,能放心地进行出口贸易。但在和对方进行贸易谈判时也必须对进口商的信用风险进行全面调查、严格审查,因为在出口信用保险中都规定有保险公司的赔付比例,一旦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出口企业自己还将承担一部分损失。

太平洋保险提醒

出口信用保险中有些保险责任的出现并不一定会使出口企业真正遭受收款损失,如买方拖欠货款责任,进口商只是拖欠,并不是不付货款,所以保险公司通常在保险合同中规定赔偿等待期,即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并不马上进行保险赔偿,只有在规定的等待期后,保险事故还未消亡时,保险公司才负责赔偿,并且在赔偿后,保险公司就取得了向进口商追偿的权利。结语

通过上述对出口信用保险的了解,我们知道出口信用保险可以为出口企业进行出口贸易保驾护航。它是国际公认的贸易促销手段,是出口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前提条件,是出口企业采取灵活支付方式、开拓国际市场、增加出口安全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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