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2007年10月3日李某为自己在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同时投保附加综合意外伤害保障计划,意外伤害保险金额10万元。2007年11月2日李某又为自己加保终身寿险,身故保险金额16万元。 2008年4月初,李某到外省打工。4月28日李某妻子报案称李某在外省某县城安装空调时不慎触电,120急救车到达时人已经死亡,医生未做进一步抢救治疗。经委托当地公司调查,证实事故发生时无人目击整个过程,只有李某工友赵某当时在楼上听到李某大叫一声,下来看时,李某已摔倒在地上,身体旁边有一段电线,赵某根据工作经验,认定李某为电击死亡。经委托当地调查员查看李某尸体,未发现身上有电击斑,李某双手紧握,无法看清手部电击情况。经查看120抢救记录,记载如下内容:上午8am抬来一具尸体,为电击伤,来院时呼吸、心跳停止约半小时,心电图示直线,未抢救,移送太平洋间。该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记载内容只有“临床死亡”四个字。? 保险公司处理过程及结果:根据调查核实信息,保险公司对事故的性质提出如下三点质疑:1、被保险人李某被送到医院时已死亡,医院未进行实质性抢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未证明李某为电击死亡;2、李某事故发生时无目击证人,无人证明李某为电击死亡;3、事故发生地调查人员检查李某尸体时,未发现电击斑。根据以上三点,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李某因电击死亡的性质不明确,案件目前所有资料无法证明李某为电击死亡。为明确案件的性质,减少理赔纠纷,保险公司建议李某家人通过法医尸体检验来明确李某的死亡性质,并积极与事故发生地公司取得联系,如果被保险人家属同意,可以立即进行尸体检验。被保险人家属考虑到在当地进行尸体检验可能会有不公正的结果出现,要求把尸体拉回本地后再进行尸体检验。? 2008年5月1日,被保险人家属把李某尸体拉回本地,保险公司立即赶往其家中,向其说明法医尸体检验的重要性及可能出现的结果。当其家人听说法医尸体检验要动刀切开尸体并取走一定器官组织时,立即表示不同意,声称宁可不赔钱了,也不能动尸体。被保险人家属情绪异常激动,围观村民们也风言四起,导致工作无法开展。? 为查清李某死亡的真实性质,法医尸体检验是目前唯一的办法。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调查人员再次向李某家人做解释工作,并充分利用业务员与李某是同村的关系来做李某家人的工作。同时保险公司也做好了最坏的打算,如果李某家人仍不同意尸体检验,根据目前索赔材料只能赔付终身寿险保险金16万元,而无法赔付其意外伤害保险金10万元。在保险公司的多方努力下,李某家人认识到理赔人员、调查人员之所以这样做是为了他们的利益着想,并不是刁难他们,终于同意进行尸体检验。考虑到案件的实际情况,经与法医沟通,法医采取了有重点器官检验的方式,未进行全身尸体检验。通过尸体检验取得李某右手电击部位皮肤一块、心脏一部分。所取组织经过处理后立即送往省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检验。2008年6月10日保险公司收到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李某的检验报告,经检验李某确系电击死亡。根据法医检验结果,保险公司当天就支付了26万元保险金。当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将理赔款送到李某家人手中时,客户用当地感谢他人的方式——燃放鞭炮来感谢保险公司真诚专业的服务,整整十挂鞭炮响彻了整个村庄。通过这个案件使这个村中的老百姓都充分认识到了保险的重要作用,也对保险公司的理赔调查工作有了新的认识。? 几点启示:通过这起案件,给我们的感触很深,在突发死亡案件中,如果被保险人死亡的性质不清,保险责任又必须明确死亡性质才能赔付时,通过法医尸体检验是一个非常科学的途径。在理赔实际工作中,客户对法医尸体检验能够接受的很少,需要理赔人员、调查人员站在客户的角度上考虑一下客户的情感,考虑一下客户的感受。同时也要把问题的严重性给客户解释清楚,以免留下后患。关于尸体检验,以下几点是理赔人员在工作中应该注意的。? 1、? 谁有权处理被保险人的尸体? 公民死亡后,关于对其尸体的处理权问题,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的,其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的规定,可以看出,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等“近亲属”是有权处理尸体的人员。保险公司基与投保人以保险合同方式建立的关系,尽管其有进行尸体检验以查明死亡的要求,但是也不应具有处理被保险人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