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新车投保发生全车损失时,计算赔偿不得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而车辆的实际价值按新车购置价每月折旧。新车投保时,缘何以车辆折旧后的保险金额进行理赔?车损险的保险金额有三种方式可选择:新车购置价、投保时的实际价值或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作为有车一族,有人向你解释过吗?“无责免赔”、“高保低赔”到底是不是霸王条款…… 日前,大连市保险行业协会邀请大连市消协、市维修行业协会、市汽车运输协会以及高校专家、律师等,就如何完善机动车保险制度等话题举行座谈,向社会征求意见。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李杰透露,保监会目前正在各地征集意见,预计将在9月份之前推动全行业完成商业车险产品、承保理赔流程等制度方案的调整完善工作。届时,诸如“高保低赔”一类具有争议的条款将有望改变。大连市保险行业协会也将努力完善与地方经济和消费者需求相吻合的机动车辆保险制度。 “高保低赔”实质是“超额保险” 目前,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已经超过了2亿,这些机动车大多投保了车损险,而绝大多数保险公司却都在执行“高保低赔”。数据显示,车辆全损的案件在车险理赔案件中不超过1%。 不满声音: 按新车价格投保,但在出险后只按折旧后的现时现状价格赔偿,这在车险条款里是最具争议的一点,也是保险公司平时最难向客户说清楚的一点——保险公司按照新车的价格收取相应的保险费,但理赔时却按照汽车折旧后的价格赔偿,超额的部分凭什么是消费者白交、保险公司白拿?在今年3·15前后,“高保低赔”成为一项饱受批评的霸王条款。 学者观点: 东北财经大学一位参与座谈的学者说,“将‘高保低赔’归为霸王条款有些牵强,这其实是典型的‘超额保险’。其实,车主表面上不满意的是“高保低赔”,实质上是对保险公司的不信任。” 事实: 无论是多少年的旧车,保险公司都得为新零配件埋单。所以投保时如果按新车价格投保,保险公司才会全额支付维修费用。如果按折旧后价格投保,理赔时保险公司也同样按比例支付费用。客户说差额让保险公司赚取了,也是对理赔方式的不理解。保险公司偏好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主要因为这是一个较为省事的做法,便于快速批量处理车险承保业务。“天书体”保险合同没几个投保人读得懂 目前,业内外一致认为按照车型定价是较为合理的方式。但是由于我国车险经营时间短,数据缺乏,短期内还不能实现。业内普遍建议车主在购买车险时仔细阅读各条款,并对不合理条款与保险公司进行核对和商榷。不满声音: 无论是财产险还是寿险,在保单后往往都要附着长篇小说一样的“蝌蚪文”,签订保险合同过程中,复杂的合同条款长达数页,其内容全部为专业术语,这些恰恰是最核心的条文,约定了各种权利义务。绝大多数消费者是保险业的“业外人士”,看得头疼只好选择不看,而只听代理人的口头解释。 律师观点: 现行的车损险条款提供3种不同的保额确定方式:按新车购置价确定、按投保时实际价值确定或双方协商确定。太平洋车险还明确提出了全损保额和分损保额,分别适用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的情形。但现状是,绝大多数车主都没有很好地使用自己的这项权利。座谈会上,包括不少研究保险业的资深人士都表示,自己在买车险的时候一直不知道有三种保额可选。 保险公司: 投保人投保的时候,往往不认真阅读合同,结果造成纠纷产生。 保险合同何时才能改变其约定俗成的? “目前保险公司与客户发生纠纷的大部分根源在于合同约定不明确。这一点在商业车险上尤为突出。”市保险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协会酝酿联合相关部门成立消费者权益保护站。同时完善裁决机制。 中消协呼吁废止“无责免赔” “无责免赔”条款具体指:当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其后如果保险车辆一方无事故责任,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导致了无责方索赔无门或事故方主动多承担责任以获得高比例赔偿的现象,引发了舆论的诟病。 不少车主给自己的车买的还是所谓的“全险”。但是,在理赔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常把“有责才赔”的条款提了出来。“无责免赔”被舆论直指是车险的“霸王条款”,中国消费者协会近日呼吁废止该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