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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二胎”新政效应:保险产品设计更多关注新生儿

2002年初,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第一号令——《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对营销服务部的设立、变更、撤销等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此后,中国保监会又相继出台和修订了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保险服务许可证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管理规定,各地保险监管部门也相继出台实施细则,对营销服务部的管理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笔者认为:做好营销服务部管理,必须做好两项基础工作,一是信息关联,二是IT应用。所谓信息关联,就是指在营销服务部管理中,相关数据信息在确保真实性的基础上要确保高度关联,前后呼应,相互统一,相互印证。所谓IT应用,就是在营销服务部的报批报备、文件归档、信息安全、资料检索等日常管理工作中,充分利用IT技术,优化流程,提高效率,防范风险,规范管理。根据有关规定,新设营销服务部需提供以下材料:设立营销服务部的申请文件、营销服务部申报表、营销服务部设立方案、内控管理制度、拟任职负责人简历及相关证明、办公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保险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营销服务部变更营业地址需提供以下材料:变更申请文件,办公场所租赁合同及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保险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营销服务部变更负责人需提供以下材料:变更申请文件、负责人任命文件、负责人基本情况表及证明材料(身份证、学历证、任命文件、从业证明、照片等)、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保险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2007年6月,根据新颁布的营销服务部许可证管理办法,营销服务部营业地址变更、负责人变更后,需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登报声明。新的保险服务部许可证不再区分正、副本,且不再体现负责人项目。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的变更不再更换保险服务许可证。我们必须不断根据新的管理规定,不断更新申报材料,但从总的趋势来看是材料的精简,流程的简化和效率的提高。至于营销服务部的更名、撤销提供的材料,根据各地保险监管部门的不同管理规定,一般是在以上材料中作不同程度的删减,数据关联可对比参照。在以上材料中,保证数据信息真实性的源文件是办公场所产权证、负责人身份证、毕业证、学历证、学位证、职称证、任命文件、从业证明等,其他材料均要以此为依据进行组织,相应信息必须与此关联。在营销服务部营业地址的信息关联性方面:营销服务部申报表中的地址、营销服务部设立方案中的地址、营销服务部租赁合同(或草签合同)中的地址、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证明地址(或出租方出具的消防承诺书地址),要与办公场所产权证登记的地址保持关联。当然,如果办公场所经过城市改建、扩建,产权证登记地址与现在的地名不一致的,要按照当地政府地名办的道路门牌地址进行申报,但行政区划必须保持关联。例如原“石家庄市桥东区解放路”,现更名为“中山路”,“解放路”的房屋产权证在道路更名后没有在房管局更名,经地名办出具道路更名的证明后,营销服务部营业地址可以与房产证登记地址不一致,但要保持行政区划的关联,应为“石家庄市桥东区解放路”,绝对不可能是“北京市海淀区解放路”。在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信息关联性方面:在负责人基本情况表中,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与身份证必须一致,身份证是“杨平太”就绝对不能写为“杨平泰”、“杨萍太”,甚至“太平洋”,在此方面,没有“通假字”、“曾用名”、“笔名”、“艺名”的解释,必须要和身份证一字不差;负责人毕业院校、专业、学位、职称与毕业证、学历证、学历证、学位证、职称证必须一致;负责人从业时间与工作履历及公司出具的负责人从业证明必须一致;负责人职务与公司任命文件必须一致,经理就是经理,副经理就是副经理,经理助理就是经理助理,不能在不同的申报材料中填写不同的职务名称,即便是主持工作的副经理或经理助理,职务一栏也不能填写成经理。信息的关联,归根结底是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只要认真一点、细心一点,严格按照规范操作,使用规范的词语,使用规范的称谓,是完全可以保证的。在营销服务部管理中,要充分运用现有的IT技术,加强电子化管理,进一步提高效率,方便管理,防范风险。在营销服务部报批报备中,文件材料往往采用纸质打印件和复印件的形式。2006年之后,太保寿险河北分公司下发管理规定,一律报送电子版和扫描件。这样做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纸质文件如果发现信息关联性的问题,无法在电脑上进行修改,而是要通知中心支公司修改,增加了流转时间;而电子版Word、Excel格式的文件修改起来就非常容易,效率大为提高。复印件是一种有损复制,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身份证等证件经过多次复印后,相关信息容易模糊,辨认困难,而且复印件也非常容易伪造,存在一定程度的风险;对原件进行扫描是一种无损复制,信息不失真,而且不容易伪造,防范了风险。在营销服务部有关文件归档方面,采用纸质文件和电子版、扫描件并存的归档方式。对申报材料、保监局批复、变更后的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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