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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重庆市调整医保救助范围和标准

一是全面资助救助对象参保。资助参保对象是重点救助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四类人员。医疗救助对象参加一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全额资助购买一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加二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按照一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标准给予资助。 二是调整普通疾病门诊医疗救助封顶线。对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中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之一的人员(80周岁以上老年人、重残人员、需院外维持治疗的重病患者),每年给予700元限额门诊救助,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负门诊费用,在救助限额标准内给予全额救助。对限额门诊救助对象以外的城乡低保对象、城乡孤儿(含困境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每年给予400元共付门诊救助,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负门诊费用,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 三是调整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标准和比例。救助对象患普通疾病住院医疗,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负费用,重点救助对象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按75%给予救助,其他按70%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1万元。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救助 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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