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中国特色“多层次混合型”养老保障体系是改革开放后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必然选择,是中国养老保障体系发展模式的最佳路径,是“十三五”期间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和五中全会提出的“发展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商业养老保险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实际行动。 “多层次”是指以国家举办的基本养老保险为主体、雇主举办的企业年金和机关事业单位举办的职业年金为补充、个人投资购买的商业养老保险为基础的三层次养老保障网络,意指国家、企业与个人共同支撑和三位一体的三支柱养老保障制度框架;“混合型”是指缴费型的养老保险制度为骨干、非缴费型的老年救助制度为兜底、慈善事业和社会力量的扶老助残为增益的调动多种养老资源参与的老年安全网络,意指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和财政转移支付多种融资来源的PPP型养老保障模式。 中国特色“多层次混合型”养老保障体系的制度选择是在吸收国外不同福利模式发展的经验教训和二十多年的发展和不断试错的基础上获得的一个广泛的社会共识,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社会基础设施,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子系统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主要载体。 所谓“多层次”是指三支柱养老保障制度,其中,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举办的养老保险制度,带有强制性;第二支柱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自愿性的企业主建立的养老保险制度即企业年金制度;作为第三支柱是有居民个人自愿购买、以养老风险保障、以养老金管理和养老金融服务为主要内容、以“个人养老账户”(IPAs)为载体的商业化养老保险制度。 多年来,在“多层次混合型”制度中,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一柱独大”的趋势十分明显;第二支柱EET的税优政策趋于不断完善过程之中;第三支柱商业养老保险税优政策从提出到现在,历时10载,呼之欲出。 由于税优政策缺位,第三支柱是一个十分明显的短板,离“多层次混合型”的制度目标存在很大差距,甚至从这个角度看,商业养老保险税优政策的力度如何(比例大小)、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前景如何(密度与深度)、“十三五”期间如何设计和实施商业养老保险制度(个人账户的建立)等,是评判能否实现中国特色“多层次混合型”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指标。 在新常态下,构建中国特色“多层次混合型”更具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它是经济增速换挡之后财政收入压力加大的现实需要,是未来保持企业竞争力和国家竞争力的必然要求,是塑造可持续性良好和长治久安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必由之路。 从“三支柱”到“五支柱” 中国养老保险体系中对“多层次”的表述,实际常常就是“三支柱”的代用语,而“三支柱”实则是“多层次”的直白表述和简化用语。 但是,这里需要厘清的是,在有些学术文献中,“多层次”常常被诠释为“五支柱”,而不是“三支柱”。从“三支柱”到“五支柱”,对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描述经历了一个扩展的过程,这个过程的变化主要发生在世界银行的研究和推介之中,带有某种指导性的意义。世界银行在其1994年出版的名著《防止老龄危机--保护老年人及促进增长的政策》中首次提出公共养老金计划(第一支柱)、职业养老保险计划(第二支柱)和个人储蓄计划(第三支柱)“多支柱”的概念,当时提出的“多支柱”实际就是“三支柱”。11年之后,世界银行在其2005年出版的《21世纪的老年收入保障――养老金制度改革国际比较》中,将三支柱扩展为五支柱:一是非缴费型养老金的“零支柱”,就是定额式养老金的国民养老金或社会养老金,以提供最低水平的保障;二是缴费型养老金制度,这是“第一支柱”,它与本人的收入水平不同程度地挂钩,旨在替代部分收入;三是强制性的个人储蓄账户,这是“第二支柱”,但各国建立形式可以各有不同;四是灵活多样的自愿型保险,这是“第三支柱”,如完全个人缴费型、雇主资助型、缴费确定型或待遇确定型,个人可自主决定是否参加以及缴费多少;五是非正规的保障形式,为家庭成员之间或代际之间对老年人在经济或非经济方面的援助,包括医疗和住房方面的资助。 世界银行2005年提出将三支柱扩展到五支柱,其主要目的是对过去11年来各国的实践做了一次总结,并将其再次推荐给各个政府作为参考。在原先的三支柱结构的理念中,第一支柱是强制性的、由政府管理的DB型现收现付制;第二支柱是由养老金公司管理的强制性的DC型完全积累制;第三支柱是自愿性养老储蓄。扩展到五支柱以后,我们可以看到,增加的两个支柱是“零支柱”和第四支柱,其中,“零支柱”是以消除贫困为明确目标的来自财政转移支付的基本支柱,第四支柱是“非经济支柱”,它包括其他更为广泛的社会政策,如家庭赡养、医疗服务和住房政策等。就是说,风险更加分散化了。由此看来,从三支柱扩展到五支柱的目的有三:一是在弱势的老年群体中财政支持的基本保障应该发挥重要作用;二是在强制性养老保险制度内部和外部,应强调运用市场手段来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