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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分摊制度是海上保险的萌芽。海上保险是海上贸易产生与发展的产物。航海是一种很大的冒险,于是在当时地中海航行的商人中形成了一种习惯,即为了船、货共同安全而放弃货物所引起的损失由获益的各方共同分摊,这就是“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原则。这一原则后来为公元前916年的《罗地安海商法》所吸收,并正式规定为“凡因减轻船舶载重而投弃入海的货物,如为全体利益而损失的,必须由全体分摊归还”。这就是著名的共同海损分摊原则。因为共同海损分摊原则体现了损失分担这一保险的基本原理,因而被公认为是海上保险的萌芽。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本文标签: 共同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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