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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的养老缴费基数根据职工本人上年的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无上年工资收入基数的职工,由用人单位根据职工本人参保时实际工资确定)

企业职工的养老缴费基数根据职工本人上年的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无上年工资收入基数的职工,由用人单位根据职工本人参保时实际工资确定),但最低不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高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统一为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分3年过渡调整到位,其中:2006年度缴费额度不变,缴费基数等参数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通过换算相应调整;2007年度、2008年度、2009年度最低缴费基数分别调整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90%、100%。有条件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缴费基数。
附件:湖南暂定2015年缴费基数鉴于2014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无法在2015年初发布,相应的2015年度缴费基数基准值暂不能确定,为方便参保单位和个人及时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影响退休和死亡待遇核定计发工作,该厅就2015年度基准值公布前后职工缴费和待遇核定计发相关问题作出规定。
在2015年度基准值发布前,湖南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按高档4025元/月、低档2415元/月预缴。参保单位的职工个人以其上年度缴费基数的110%,并按12075元/月封顶、2415元/月保底(暂定基准值为4025元/月)为基数预缴;参保单位按该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基数预缴。已纳入的国有农垦企业(包括撤场建区、管理区、乡镇的原国有农垦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个人暂缓缴费。
而到龄办理退休的人员按2013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658元/月)预核并预发待遇,死亡人员按2013年度全省月人平(1650元/月)预核并预发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均不得延期办理。在2015年度基准值发布后,参保单位应及时进行缴费和待遇核定。
有预缴的个缴人员以2015年度基准值计算其缴费指数,缴费基数可不再变动。如缴费指数小于0.6或1的,本人愿意,可在2015年12月30日之前以2015年度基准值补缴调增至0.6或1(不加收利息和滞纳金),逾期不再补缴调增;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此前的缴费,按2015年度基准值并结合2015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核定结果统一进行调整、结算。
已按预缴基数缴费后转出的,不再调整、结算。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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