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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新退休职工缴费超20年 增加养老金计发比例

为进一步完善多缴多得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全多缴多得的参保缴费激励机制,昨日,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多缴多得 激励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多缴多得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全多缴多得的参保缴费激励机制,昨日,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多缴多得 激励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明确,对新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本人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超过20年的,在原计发标准上增加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其中:累计缴费年限21 25年部分,每年增加0.15%;累计缴费年限26 30年部分,每年增加0.2%;累计缴费年限31年及以上部分,每年增加0.25%。
对新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本人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超过20年的,计发过渡性养老金时,过渡系数由1.2%调整为1.4%。
个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自愿选择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10%和120%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以上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实行。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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