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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需缴养老险满15年

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且按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为本市的参保人员,可以办理退休并按月享受养老金。符合退休规定的参保人员,因工作需要被用人单位继续留用的,可以办理后延退休。天津北方网讯: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且按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为本市的参保人员,可以办理退休并按月享受养老金。符合退休规定的参保人员,因工作需要被用人单位继续留用的,可以办理后延退休。
记者从市人力社保局获悉,《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日前出台。该办法对已参加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条件、待遇计发等作出详细规定,将退休条件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挂钩,同时规定参保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经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次月起享受养老金。该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办法适用范围
该办法适用于已经参加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且按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为本市的参保人员,可以办理退休并按月享受养老金。符合退休规定的参保人员,因工作需要被用人单位继续留用的,可以办理后延退休。后延退休应按整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退休年龄按周岁计算。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延长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2011年6月30日以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人员,延长缴费5年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趸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趸缴的缴费基数按照趸缴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退休人员需申报
参保人员的待遇领取地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确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用人单位应向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退休,并在申报前告知职工本人。灵活就业或失业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由本人向保管其档案的区县人才服务机构、职介服务机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存档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存档机构向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退休。
无用人单位且无档案保管机构的参保人员,在本市办理退休时,按下列规定处理:具有本市户籍的,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机构、职介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区县人才服务机构、职介服务机构为其向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退休;非本市户籍的,由本人向其最后一次在本市参保缴费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机构、职介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区县人才服务机构、职介服务机构为其向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退休;对于无档案的参保人员,在提出退休申请前,应先向退休申报地的区县人才服务机构、职介服务机构提出建立退休审批档案书面申请。退休档案应包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及其他办理退休所需材料。区县人才服务机构、职介服务机构为其建立档案后,再为其申报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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