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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调整外资企业养老保险法规政策

记者从昨天召开的市养老保险工作会议上获悉,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下发了《关于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局【2002】77号),将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比例由30%调整为20%,其中方职工缴费基数由“本人上月实得工资”调整为“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该《通知》自今年5月1日起执行。今年1月至4月已按天津市养老保险原有关规定执行的不再进行调整。
《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修改,于1998年1月1日起重新实施。按照原《实施细则》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全部中方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3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20%用于中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5%用于养老保险以外的其他养老保险,另外5%用于中方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按照世贸组织非歧视待遇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市场开放原则天津市又对《实施细则》及时进行了修订,统一了不同所有制用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都为20%,并以市政府令第49号的形式重新颁布。
本次调整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国企业和港、澳、台企业驻津办事机构及其中方职工。
《通知》中规定,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以后,其中方离退休人员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养老待遇(统筹项目外基本养老金),改由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项目、标准自行发放,在成本中列支。外商投资企业自行发放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可以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为发放。委托时应向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签订《委托代发统筹项目外养老金协议》。外商投资企业中的退休人员,医疗待遇通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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