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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各行业单位:
为了做好国务院国发[2002]42号文件规定的并轨工作,加快完善我省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将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调整为8%,请各地遵照执行,并抓紧做好缴费比例调整的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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