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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本市企业1997年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计发养老金的暂行处理意见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本市企业1997年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计发养老金的暂行处理意见
鉴于企业职工1997年退休(职)后,计算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需根据本人1996年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及其本市1997年退休(职)人员计发养老金系数尚未明确的实际情况,现对1997年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计发养老金暂作如下规定:一、1997年办理退休(职)手续的职工养老金可暂按本人1996年底计发水平计发,包括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计发养老金的系数均暂按1996年底退休(职)人员计发养老金的办法处理。二、1997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上述办法计算的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算本人1995年底计发水平的,其差额部分仍可给予补足。三、1997年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经本人提出,当年可按12个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从当年4月份起按规定作相应调整。四、职工1996年月平均工资收入及其1997年计发养老金系数明确后,上述人员自退休之月起改按1997年个人养者保险帐户储存额及系数重新计发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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