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太平洋保险>保险资讯>行业动态

无证驾驶被追尾也要担责保险公司不愿赔偿对方遭法院驳回

尚某无证驾驶一辆普通低速货车,被另一辆货车追尾,追尾货车司机郑某伤残。尚某被认定负交通事故次要责任,但其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以其无证驾驶为由拒绝赔付,昨日被市中级法院二审驳回。
2012年9月17日上午,郑某驾驶一辆低速自卸货车,沿新洲区东环公路行驶至潘塘街青山村地段,与前方一辆普通低速货车追尾碰撞,造成郑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新洲公安交巡大队调查发现,尚某属无证驾驶,最终划定事故责任:郑某驾车未与前方同向机动车保持安全距离导致追尾,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是造成此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负主要责任;尚某无证驾驶,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负次要责任。
交警还查明,尚某所驾车原为杨某所有,2012年3月转卖给尚某,双方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该车于2011年11月在某保险新洲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限为一年。郑某受伤住院70余天,花医疗费9万余元。2013年7月,法医司法鉴定所对郑某伤情作出鉴定:九级伤残。去年9月,郑某向新洲区法院起诉,要求尚某、某保险新洲公司赔偿其医疗、伤残等费用。
原审法院认为,依据新洲公安交巡大队认定,郑某是造成此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尚某是次要原因,法院依法划分赔偿责任比例为:尚某负20%赔偿责任,郑某负80%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依据上述规定,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不划分事故的过错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郑某8万余元;尚某赔偿郑某1.9万余元。
某保险公司不服,认为尚某属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应为其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驳回某保险公司诉求,并指明某保险新洲公司在依郑某要求履行交强险赔偿义务后,可在赔偿范围内向尚某主张追偿权。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上一篇:徐州市市长朱民呼吁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全国统筹
下一篇:《泰安方言志》有望出版给咱泰安话上“保险”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同类文章
查看更多
  • 速看!八项权益“拍了拍”你的钱... 2025-08-29
  • 上海4050政策是什么意思?怎样领... 2025-08-28
  • 万能险是什么样的保险?新规落地... 2025-08-26
  • 农村合作医疗的实用指南 2025-08-25
  • 医保报销解析:从流程到材料一步... 2025-08-25
  • 医保卡办理与使用全攻略 2025-08-25
  • 行业动态文章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