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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调整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

日前,省地税局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我省相关规定,逐步提高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并充分考虑这部分人群的负担能力,经研究,决定从2012年3月1日起,将全省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从1100元提至1300元。
日前,省地税局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我省相关规定,逐步提高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并充分考虑这部分人群的负担能力,经研究,决定从2012年3月1日起,将全省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从1100元提至1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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