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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五七工""家属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11月19日,为切实逐步实现全体人民老有所养,山东省将集中力量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问题。曾在山东省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人员,包括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企业工作的“五七工”、“家属工”,可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山东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按月领取养老金。
据悉,此次所称的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具体指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山东省城镇户籍且达到或超过规定的退休年龄;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1996年1月1日前,与山东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符合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自补缴全部费用到账后的次月起,即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及养老金计发标准分为三个档次,供补缴人员自行选择:一档标准补缴总额62130元,可月领养老金601元;二档标准补缴总额50350元,可月领养老金492元;三档标准补缴总额38560元,可月领养老金383元。以上补缴额度为目前55至60周岁人员标准,对年满61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年龄每增加1年,补缴额度相应减免1500元,最大减免额度为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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