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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简介(八)

退休人员进行城镇医疗保险清算需具备哪些条件?答:(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退休时,其累计缴费年限男年满30年、女年满25年,且在本统筹地区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以上年度全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其退休时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到规定年限,并从缴费的次月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选择按年缴费至规定缴费年限的,从缴费年限届满后的次月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二)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男累计缴费年限满30年、年满60周岁,女累计缴费年限满25年、年满55周岁,且在本统筹区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十五、退休人员进行城镇医疗保险清算时,其缴费年限如何计算?答:所有参保对象(含州外转移到州内的参保对象)医保制度实施前的连续工龄可作为视同缴费年限。由外地转入本州内的对象,其在外地的实际缴费年限只认作视同缴费年限;州内参保人员在州内转移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互认。参保人员在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以及新农合之间发生转换的,按规定折算缴费年限,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转入城镇职工医保的折算比例为3:1;城镇职工医保转为城镇居民医保的折算比例为1:1;新农合转为城镇居民医保的折算比例为1:1。十六、改制、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城镇医疗保险清算如何进行?答:
(一)改制、关闭、破产时已办理退休的或改制时己托管的国有企业职工,按规定直接进行清算并享受待遇。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必须达到规定年限,此类人员退休清算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改制、关闭、破产后至2010年底以前办理退休的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以及改制、关闭、破产城镇集体企业改制关破前退休职工(不含按州人社发[2009]6号、州人社发[2010]5O号文件纳入养老保险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临时工)可自愿选择按职工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行清算,选择按职工医疗保险清算的,须按规定补缴满10年的实际缴费年限后进行清算,选择按居民医疗保险清算的,直接进行清算。已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含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的,实际缴费满10年的,直接清算;不满10年的,按规定补缴后进行清算,享受本人参保待遇。已参加居民医保的,若要选择按职工医疗保险清算的,实际缴费年限折算后,补足不足10年的部分再进行清算;选择按居民医保清算的,直接进行清算。
(三)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清算的,应继续缴纳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自愿选择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企业改制、关闭、破产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一次性医疗保险托管费用中含大额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可不再缴纳城镇职工大额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清算的,应继续缴纳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费。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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